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

多元成家系列法案比較


我承認目前多元成家系列法案的確是欠缺完善,這篇原po的確是很仔細作比較

但後面檢討部分就開始歪掉 (翻白眼)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ermalink.php?story_fbid=10202509567407095&id=1432570003


「(三)伴侶制的實益?
1.解決緊急手術同意的問題:此為假問題。依醫療法63條,病患情況急迫時,醫生無須同意可自行手術,至於不急迫,本就應由病患同意,緊急手術在現行法制上並無問題。

又若病患真有需要他人代簽同意書的需要,醫療法63,64條亦規定,除病人、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外,「關係人」亦可代簽醫療法律文件。而依照衛生署(衛福部前身)公報第34卷5號53頁之解釋:「關係人係指「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,如同居人、摯友等。」則可知,伴侶制欲規範的同居人與摯友,在現行法制下都已經兼顧。

縱然醫療上對純單身者的照顧還有提升的必要,直接針對醫療法規盡行修改更為直接。即使定了伴侶制,還是需要修改醫療法規,將伴侶納入,豈非多此一舉?」



看到這段,
我就很想叫他去問醫院,看看醫院是不是真的會照醫療法這樣,不會去刁難人

說難聽點,
如果換作我是醫護人員,
雖然醫療法這樣規定,
但沒有真正"法律證明"(誠如這篇原po所強調的"身份"),
我怎能確定這個人是不是真的就是"關係人'?!